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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3-11-07 14:55:20   点击次数:31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穷的地方政法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妥善部署,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做全方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制定符合我部要求和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要认真依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对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第一条为使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升中央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8]30号)及中央政法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将中央专款及地方配套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用款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范,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做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范围是:财政部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给地方用于贫穷的地方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四个部门,下同)的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及其相应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七条鼓励共建项目。对政法部门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共享的共建项目,各地应优先申报,财政部将优先审批。共建项目包括: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同一政法部门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共建项目;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

  (一)财政产负责审批各省申请的项目;确定中央专款的分省、分项目额度及各省配套资金比例;下达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年度预算;督促各省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审核中央政法部门拟定的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项目评比与奖惩办法;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地)、县级项目管理责任;建立项目库;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审核省级政法部门拟订的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向市(地)下达项目预算;组织拟订共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一)项目资金由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中央专款是指财政部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分配给各省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是指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后,根据项目规划期第一年核定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地方配套资金数额,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并从项目库中按排序依次选定项目填报项目规划书(附一),在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

  (三)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执行及政法工作重点变动情况,商相关政法部门后,对项目规划书中的年度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项目资金总额不允许超出项目规划书年度项目资金总额的10%。调整的项目要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二)设施维修。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规划书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会同政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二)项目评比分为年度评比及三年规划期综合评比。年度评比在项目各年度结束后进行。财政部将根据评比结果适当调整项目省下一年度的项目规划和中央专款数额。三年规划期综合评比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进行,由财政部根据三年规划期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年度评比情况产生评比结果。评比结果将作为下一个规划期中央专款的分配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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