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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执行赔偿获刑一年半逮捕次日取保候审至今未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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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时间:2023-11-01 19:45:22

简要描述:

虽然判决了,但对方拒不执行判决,至今没达成期望的结果,这另孙中西的家人特别苦恼。 孙中...

详细介绍

  虽然判决了,但对方拒不执行判决,至今没达成期望的结果,这另孙中西的家人特别苦恼。

  孙中西,河南桐柏县人,2013年在替王纯柱维修货车的过程中。由于车厢突然落下,他被挤压在车厢和大梁中间,尽管之后被救出,但最终因伤情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他的家人随后将王纯柱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总共40万元。对于孙中西家人的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

  判决书显示,王纯柱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绝申报财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1年半。

  孙中西在桐柏县安鹏街上开了个电焊铺,2013年6月15日中午,王纯柱的一台大型货车出了故障,其车厢下液压泵底座支架脱焊需要维修。

  王纯柱的司机王加松便将车辆停放在孙中西的电焊铺边上,让他来进行焊接的工作。

  由于王纯柱的车经常在左振朋开办的电焊铺修车,因此其铺里的一名学徒冯冲也被叫去帮忙。

  当日午饭后,几人真正开始进行车辆的维修。王加松交待了需要维修的地方,以及将液压管头卸掉交给王纯柱一事之后便离开了。

  孙中西开始电焊作业,在进行时,王纯柱开车来到车辆维修处,冯冲便告诉孙中西,让其不要电焊了,将液压管头卸掉。

  随后冯冲借来扳手,又找来管钳,王纯柱让其用管钳钳着液压管,孙中西用扳手卸液压管头。

  液压管头松动开始往外滴油,王纯柱看到便让冯冲回到左振朋维修店内拿一油桶接油,液压管头卸掉后,液压油喷出,货车的车厢落下,将还未出来的孙中西压在车厢之下。

  尽管孙中西之后被救了出来,并且紧急送往医院做了救治,但是因为伤势过重,终究是不幸身亡。

  孙中西的家人将王纯柱、左振朋以及冯冲告上了法庭,桐柏县法院之后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王纯柱辩称自己没有安排到孙中西处维修车辆,也没有指示和安排任何人到左振朋那里维修车辆液压系统,是受害人孙中西擅自拆卸车辆升降液压系统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孙中西在这一次不幸事故的发生中存在着重大过错。

  他表示自己只是该辆货车所有人,对于该车的原理以及如何维修皆不了解,需要维修和处理的地方,都是依靠开车师傅安排和处理,由维修技术人员决定。“尽管事故发生时我在场,但具体咋维修,我不知道。”

  因此,王纯柱认为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不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觉得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孙中西家人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他还在法庭上对孙中西的家人提起了反诉。

  王纯柱说,事故发生后,对方在没有澄清事故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就要求他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因自己没有满足该无理要求,他们就强行将维修车辆扣押在其维修部里长达2个月余,造成自己的车辆无法正常营运,对此损失,孙中西的家人应予以赔偿。

  孙中西的家人对此则对扣留车辆的说法进行了否认。他们表示,事发第二天,孙中西的母亲被王纯柱推倒,导致受伤住院,其妻子则是在处理孙中西的后事,因此不可能去扣押车辆。

  他们还称,车辆停放在维修铺是公安机关所要求的,且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之后,王纯柱从未找到他们要求提车,因此他宣称的车辆停运损失与几人无关。

  另一被告左振朋也提出了异议,其表明了自己铺子登记的是“汽车配件零售门市部兼营电气焊、补胎服务”,并不是开的汽车维修部,也不提供汽车修理。

  当天午饭前,她也只是让学徒冯冲拿千斤顶到受害人门市部,并没有让其维修车辆,是受害人违反操作规程用管钳卸管头,车厢落下才造成该事故。

  自己与王纯柱之前并没有维修车辆的合同关系,更没有维修车辆的事实,造成该事故,与被告左振朋没有一点因果关系,左振朋不具备本案的被告资格,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左振朋的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纯柱聘请司机王加松因液压管管头需要维修,安排被告左振朋的学徒工冯冲卸掉液压管管头,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作为定作人的被告王纯柱必须要知道卸掉液压管头,会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不加阻止,导致孙中西的死亡,存在对定作、指示和选任的过失,应该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冯冲受左振朋的雇佣,从事液压管头的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造成孙中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被告左振鹏应对孙中西的死亡,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于王纯柱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处王纯柱赔偿40万元赔偿金的60%即24万元,左振朋赔偿剩下的16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判决在2015年1月29日生效后,王纯柱被要求赔偿24万元,但是他一直未将该笔款项打给孙家人。无奈之下,同年5月20日,孙家人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果王纯柱不仅不履行赔偿的义务,还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2017年8月16日,法院将其名下的汽车予以扣押,随后又将他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将账户中的4万余元款项执行了扣划。

  2018年,孙家人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王纯柱,并在次年获得一份刑事判决书([2018]豫1330刑初117号)。

  桐柏县法院查明,王纯柱在桐柏县安棚镇安棚街建有楼房,购买有车辆,且仍在经营养猪场。

  其辩称的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理由并不能够成立,根据其拥有的财产及经营情况,足以证实其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且被告人拒绝申报财产,不积极努力配合法院执行,多年来至今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桐柏县法院这份刑事判决书上提到,王纯柱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法院批准执行逮捕,于次日决定取保候审。

  另外,判决书末尾提到判决结果时,并未标明羁押起讫时间,但这又非是缓刑判决,也正因此,引起了受害者家属的疑虑。

  孙中印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王纯柱经济条件好,家里有钱,“虽然判了刑,但是现在也没有给到我们一个明确的处理结果,是否被收押,我也不了解。”

  “现在他有钱也不赔给我们,我们经济上有很大的压力。这个事情拖了这么多年也没解决,觉得比较迷茫。”

  潇湘晨报记者另搜查发现,桐柏县法院2019年11月28日出具的一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王纯柱未如期按判决支付他人砖款28000元,被发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桐柏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称,是否收监他们也不清楚,“我们这边也只能查到判决书。”

  作者:潇湘晨报记者 吴迪 实习生 刘颖婷 杨晶 田思敏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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